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7-15

鲁政字〔2015〕14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10号),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14年下半年对省属企业资产、产权初步清理核查结果,50个省直部门、单位共清理核查省属企业465户。截至2014年6月30日,省属企业资产总额766.15亿元,所有者权益316.78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8.67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243.28亿元,利润总额15.52亿元。此次清理核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应报未报,清理核查结果仍不够全面、准确;二是有些部门对所属企业疏于监管;三是企业管理水平总体不高,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四是有些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处于无经营、待清算的“休克”状态。

        对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省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省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四、实施步骤

        对纳入范围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统一监管。

        (一)进行动员部署。2015年7月上旬,由省政府组织有关省直单位、省管企业召开会议,对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二)制定实施计划。2015年7月底前,省国资委对省直单位所属企业进一步核实情况,研究提出开展尽职调查、推进改革重组、划转国有产权的实施计划。

        (三)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6月底前,省国资委组织协调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鲁信投资控股集团等省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列入尽职调查范围的省属企业分批开展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底数等,并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推进改革重组。省国资委根据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对企业核实与尽职调查情况,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分类推进改革重组。

        1.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具备投资运营基础的省属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省属企业,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后的投资运营公司为省管一级企业,其产权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按比例分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