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名单的通知

时间:2012-11-3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保留的权益类交易场所

名单的通知

鲁政字〔2012〕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保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10家权益类交易场所。

        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省金融办负责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政府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省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授权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业务指导与管理。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完善各类交易场所市场准入、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各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6号)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在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场所的规则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报备。未经省政府批准,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不得从事权益交易。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场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经省国资委认定。

  附件:省政府确定保留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省政府确定保留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名单

  1.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济南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5.山东潍坊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6.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7.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8.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9.潍坊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