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附件:《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http://www.sdcaee.com/uploadfile/2018/0725/2018072501434097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