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

时间:2019-01-18

山东省属文化企业无论通过购买、自主创作还是受赠、划拨等方式获得版权资产,均应明晰版权资产权利归属。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版权资产管理,规范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的获取、管理、交易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拟于2019年年初实施。

近年来,省属文化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在规模效益、内容生产和传媒能力等方面不断提升,涉及出版、影视、报纸等10多个行业,资产形式多样化,其中版权资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从企业的运营情况看,版权资产已经给企业带来稳定收入和利润。

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的获取来源包括创作、购置、受赠、划拨、置换等。我省明确规范版权资产获取管理,规定省属文化企业获取版权资产要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省属文化企业自主进行版权创作,要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选题资源,鼓励创新创优,增加版权资源特别是自主版权资产的战略储备。省属文化企业自主进行版权创作,要明晰版权资产权利归属。由省属文化企业组织,代表省属文化企业创作,并由省属文化企业承担责任的作品,企业应与相关的个人、团队、合作方、委托方等签订合同,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企业。

省属文化企业通过购置方式取得版权时,应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版权权属、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范围、期限及转授权、权利瑕疵担保、违约责任,对未来的使用、销售条件或者衍生权利销售条件、收益分配方式、比例等内容,确保购买版权资产权利及收益。省属文化企业获取版权资产,应进行财务核算。对购置、自创、置换等方式获取的版权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获取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评估价值入账;对受赠、划拨等方式获取的版权资产,应按赠予方、划拨方提供的资产价值等有关凭证资料入账,无价值凭证资料的,可以公允价值入账。

《办法》规定省属文化企业需规范版权资产的形成、使用、交易、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准确、完整核算反映企业版权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办法》强调省属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的宣传导向要求,注重意识形态安全。规定省属文化企业通过与国(境)外相关文化企业的版权资源贸易(引进或输出)获取版权资产时,须严格把控内容、作者、题材,确保版权引进的意识形态安全。

山东省明确对版权资产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