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游版权之争:向经典致敬还是恶意抄袭

时间:2018-04-03
曾获“最佳影视IP改编手机游戏奖"的《花千骨》手游安卓版已被迫更改。

3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数字”)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动”)、爱奇艺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改编蜗牛数字开发制作的《太极熊猫》手游(安卓1.1.1版本),并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改编作品。

一纸判决,为这场历时三年的手游抄袭之争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也对国内手游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遇到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解答。

《太极熊猫》是由蜗牛数字开发制作的一款3D卡通风格的动作角色扮演类手游,于2014年11月6日发行;《花千骨》则由天象互动研发,并与爱奇艺联合发行,于2015年5月底正式上线,伴随着同名电视剧的热播,该手游因“高度还原电视剧剧情”迅速成为当年爆款。

2015年8月,因认为《花千骨》手游中的数值设定、游戏主界面、人物界面、人物属性、角色技能、游戏商店等元素都“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蜗牛数字向法院提起诉讼。

彼时,业内人士依据公开资料向法治周末记者预判,“熊猫”维权会面临游戏要素独创性难认定、IP不同成障碍等问题。

手游从业人员森森(化名)认为,该事件的难点在于模仿和抄袭的界定,版权纠纷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是向经典致敬还是恶意抄袭,其实很难有统一的说法。

而这些疑问,也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焦点一:《太极熊猫》游戏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作品性质

蜗牛数字向两被告主张著作权侵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太极熊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原告蜗牛数字认为,《太极熊猫》游戏整体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被告天象互动、爱奇艺共同答辩称,《太极熊猫》游戏整体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目前国内的在先判例中均无将游戏作为整体认定为“其他作品”进行保护的先例,且对于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存在争议。蜗牛数字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对此,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太极熊猫》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其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进一步讲,游戏玩法摄制本身具有剧情性,即其主要构筑了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在该世界里玩家可以体验角色选择、养成宠物、开展对战等游戏事件和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类似。此外,《太极熊猫》还设置了战斗过程中的自动战斗、自动寻路等游戏强制设定,玩家在这些设定中对于游戏的操作程度很低,使游戏呈现的画面性质上,更具有类似电影作品的特质。”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具有独创性,可将其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并无必要再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焦点二:游戏要素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庭审中,被告天象互动提出,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投放节奏等均是难以固定的、抽象的思想;游戏界面布局属于美术作品的思想,游戏界面中具有美感的画面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游戏界面的功能性布局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游戏对白、界面文字名称、数值设定三类游戏元素在该类游戏元素中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例如,2013年发布的《放开那三国》、2014年发布的《暴打魏蜀吴》等游戏均是采用此界面布局和玩法设计。

游戏规则、游戏结构、数值内容等游戏要素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法院审理认为,《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判决书写明,网游中对于玩法规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

“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承办法官认为,涉案《太极熊猫》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限表达和共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内。

焦点三:是否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据了解,《太极熊猫》1.0版本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骑在安智市场最早上线发布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远早于《花千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

如果涉嫌侵权,具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种权利,两被告又将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原告蜗牛数字认为,《花千骨》“换皮”抄袭的本质是玩法规则的实质性相似,玩法规则是网络游戏的实质性内容,两被告构成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另一方面,《花千骨》还存在有别于《太极熊猫》的故事背景、配乐等外在美术音效表现形式等,虽这些内容并非网络游戏的核心和实质性内容,但也是游戏作品的组成部分,《花千骨》构成改编权侵权。

被告天象互动、爱奇艺则共同答辩称,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无法在同一案件中主张,该三项著作权指向不同内容,不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两款游戏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据原、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花千骨》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就原告主张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在同一权利主张范围内,复制权和改编权侵权无法同时成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未实施该行为,其向公众提供侵权改编作品的行为属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法院审理认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蜗牛数字要求两被告停止改编《太极熊猫》的行为并下架目前所有在软件应用商店中可下载的《花千骨》客户端版本。

对此,苏州中院认为,诉讼中蜗牛数字确认《花千骨》经过历次迭代更新,于2016年1月19日上线发布的1.8.0版本内容已基本不包含蜗牛数字指控侵权的内容,两被告已履行,对于蜗牛数字关于停止侵害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依据法院认定,如果天象互动、爱奇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两被告需连带赔偿蜗牛数字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此次判赔3000万元的结果,与当前手游市场的繁荣景象有关。近年来类似高额赔偿诉讼不断产生,将更好地威慑侵权者的行为,有利于行业回归健康发展轨道。”森森说。